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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發布者:寧波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5〕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融資擔保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對于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為主動適應融資擔保行業改革轉型要求,促進行業加快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為導向,以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為基礎,以有針對性地加大對融資擔保業的政策扶持力度為抓手,加快發展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新型融資擔保行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策扶持與市場主導相結合。對于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普惠領域、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融資擔保業務,尊重其準公共產品屬性,政府給予大力扶持;對于其他融資擔保業務,鼓勵其按照市場規律積極創新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二是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加快行業法治建設,推進科學監管,促進融資擔保機構合規經營,在嚴守風險底線的同時為發展預留空間;堅持發展導向,以規范促發展,把握好規范經營與創新發展的平衡。
(三)發展目標。推進融資擔保機構“減量增質”、做精做強,培育一批有較強實力和影響力的融資擔保機構,基本形成數量適中、結構合理、競爭有序、穩健運行的機構體系;省級再擔保機構三年內基本實現全覆蓋,研究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完善銀擔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散機制;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較快增長、融資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在保戶數占比五年內達到不低于60%的目標;出臺《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及配套細則,基本形成適合行業特點的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導向的政策扶持體系。
二、發揮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四)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以省級、地市級為重點,科學布局,通過新設、控股、參股等方式,發展一批政府出資為主、主業突出、經營規范、實力較強、信譽較好、影響力較大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主力軍,支撐行業發展;支持專注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有實力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兼并重組,發揮資本、人才、風險管理、業務經驗、品牌等方面的優勢,做精做強,引領行業發展;以開展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標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
(五)加強融資擔保機構自身能力建設。融資擔保機構是行業發展的基礎和關鍵,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按照信用中介的內在要求,經營好信用、管理好風險、承擔好責任,提升實力和信譽,做精風險管理;堅守融資擔保主業,發展普惠金融,適應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發展趨勢,大膽創新,積極探索,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豐富產品和優質服務,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揮“接地氣”優勢和“放大器”作用,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提升客戶價值,形成獨特核心競爭力。
三、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
(六)加快再擔保機構發展。研究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進政府主導的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構建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轄內融資擔保機構的三層組織體系,有效分散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發揮再擔保“穩定器”作用。
(七)完善再擔保機制。發揮政府政策導向作用,研究論證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技術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級再擔保機構發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專業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推動省級再擔保機構以股權投資和再擔保業務為紐帶,構建統一的融資擔保體系;完善再擔保機制,提升轄內融資擔保機構的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統一管理要求和服務標準,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
(八)改進完善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和省級再擔保機構的考核機制。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點考核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服務情況;對省級再擔保機構,堅持保本微利經營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前提下,著力降低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費標準。
四、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構建可持續銀擔商業合作模式
(九)建立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的合作模式。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發揮作用,加大投入,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實際的政銀擔合作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政府性擔保基金,實現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風險在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之間的合理分擔;推動以省級再擔保機構為平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貸款發生的風險進行合理補償,推動建立可持續銀擔商業合作模式。
(十)完善銀擔合作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政策導向,按照商業可持續、風險可防控原則,主動對接,簡化手續,積極擴大、深化銀擔合作;在與省級再擔保機構達成的合作框架下,對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風險分擔、不收或少收保證金、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優惠條件;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提高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承擔風險或者只承擔部分風險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可以適當下調風險權重。
(十一)優化銀擔合作環境。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要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加快開展融資擔保機構信用記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再擔保機構要根據信用記錄,對合作的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差異化管理,提高風險控制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再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充分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促進銀擔合作穩健發展。
五、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守住風險底線
(十二)加快監管法治建設。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制度建設,推動《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盡快出臺,完善融資擔保監管法規體系;加大監管指導和監督力度,切實維護監管法規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統一的行業信息報送和監測系統,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領域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對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進行評價,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妥善處置風險事件;對失信、違法的融資擔保機構建立部門動態聯合懲戒機制。
(十三)明晰地方監管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作為監管責任主體,要重視監管工作,加強人力、物力、財力等監管資源配備;處理好發展與監管的關系,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監管,兩手都要硬。地方監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機制和手段,積極探索實施分類監管,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互聯共享和監管協同,提高監管有效性;對于轄內融資擔保重大風險事件,要及時上報,妥善處置,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建設。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建設,積極承擔部分行業管理職能,在行業統計、機構信用記錄管理、行業人才培養和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行業監管提供有效補充;制訂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的戰略規劃,研究制定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提高人員素質,推進隊伍建設。
六、加強協作,共同支持融資擔保行業發展
(十五)落實財稅支持政策。落實好融資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和準備金稅前扣除等相關政策。綜合運用資本投入、代償補償等方式,加大對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機構的財政支持力度。
(十六)營造支持發展的良好環境。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保證融資擔保行業會計信息質量;健全融資擔保機構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規范、有序地將融資擔保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強信用管理;依法為融資擔保機構進行抵(質)押登記,并為其債權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協助,維護融資擔保機構合法權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繼續開展對非融資擔保公司的清理規范,加強管理,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具體方案并盡快組織實施。
國務院
2015年8月7日